近日,鯉城區人民法院召開司法護企新聞發布會,發布《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涉訴情況及風險點專項司法治理報告(2022—2024)》《涉企民商事法律風險提示》《涉企民商事法律風險典型案例匯編》,并正式推出“法企E行”司法護企二維碼,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為黨委政府優化涉企決策、制定惠企政策提供參考。法院通過一個個典型案例,提醒企業避“坑”,讓企業發展行穩致遠。
違法出借資質 拿到虛開的增值稅發票
福建省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違法出借資質給劉某,約定劉某負擔建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所有稅款,并由劉某提供相關增值稅發票給予建筑公司抵稅。
后經查實,劉某所提供的部分發票無實物交易,系虛開增值稅發票,導致建筑公司被追繳企業所得稅34萬余元,加收滯納金、罰款共計18萬余元,并導致該公司稅務評級降低。
之后,建筑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劉某賠償上述稅款、滯納金、罰款及其他損失。
法院認為,案涉《單位工程內部責任制承包協議書》屬掛靠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稅務處罰并非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不屬于法定損失賠償范疇。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保護的是合法民事權益,而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責任的追究,具有專屬性和終局性,不同于一般財產損失,不能基于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轉移和追償。建筑公司通過合同糾紛,要求劉某支付其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產生的相關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據此駁回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介紹,建筑企業在收取管理費及稅費的情況下,對相關交易的真實性、發票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等,應盡到充分、合理的審查義務。同時,建筑企業應依法依規經營,不得隨意出借資質,出借資質的行為為法律所禁止,應自行承擔相關法律風險。
未在期限內對結算單提出異議 被判支付貨款
某建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將其承建的某廠房建設項目的鋼結構圍護工程分包給某鋼結構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施工,合同約定,A公司收到B公司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A公司在上述期限內既不確認又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B公司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竣工結算價款。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B公司向A公司郵寄了一份快遞,快遞單載明“內件詳情:業主結算單”,該郵件由保安室自提點代收。
訴訟過程中,A公司不認可其收取了該結算單據,稱未確認該結算單據內容。
法院認為,根據一般經驗法則,可以認定B公司已將包含決算單在內的工程有關的結算材料提交給A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A公司未在期限內對結算單提出異議,應視為認可B公司提供的結算單,因此判決A公司應支付B公司工程款236594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61318.8元。
法官介紹,部分企業在合同履約階段,普遍存在證據保全意識不強的問題,降低了企業維權效率,也增加了糾紛解決的難度。商業活動中,尤其在送達關鍵性證據時,對傳遞過程及相關材料,應注意留痕、保存,避免因瑕疵的送達行為,導致在關鍵性證據的采信上存在訴訟風險。
未確認收貨人身份 起訴遇到大麻煩
某建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向某電氣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購買電力設備,C公司均通過QQ進行下單,雙方未簽訂書面購銷合同,在訂立合同時未明確約定貨物單價。
送貨時,由D制作《發貨單》,由對方人員簽字,但D公司未確認簽收貨物人員的身份及權限。后因C公司未付清款項,D公司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因缺乏貨物單價以及無法確認收貨人的身份,無法確定貨款金額及送貨情況。
訴訟過程中,法院根據某電氣公司的申請,對案涉16份《發貨單》上的貨物在發貨時的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經鑒定機構鑒定確認了貨物在發貨時的價格。并結合D公司與收貨人的聯系情況,以及C公司在其他訴訟案件中的陳述,認定了收貨人的身份情況,從而判決某C公司應支付D公司貨款784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法官介紹,訂立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應對合同的要素,如數量、單價、交貨方式、收貨方式、驗貨流程、結算方式、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若在交易過程中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條款簡單粗糙,合同要素缺失,在產生糾紛后雙方各執一詞,造成事實、責任難以認定,導致法院不得不通過鑒定的方式對事實進行確認,造成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以及訴訟周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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